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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行政确认行政确认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信息索引号
330483-010-0805-2007-001
2
信息名称
法律援助行政确认行政确认
3
文件编号
4
生成日期
2007-06-27
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6
行政行为
7
行政处理
8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9
依据内容

1、受理、指派指定刑事案件的工作流程:(1)经办人员自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公函后,1日内提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议意见,报主任审定;2)主任1日内审查建议意见,并决定指派机构。3)经办人员1日内下达指派决定。

2、受理、指派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流程:(1)经办人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援助条件并提供法律援助的审查建议,对符合条件的,同时提出指派承担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议意见,报主任审定;(2)主任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材料和审查建议,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同时决定指派机构;3)经办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下达指派决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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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11
审核程序
本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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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法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