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桐乡法治网--首页 -- 新法速递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来源于:中国法治网 日期:2005-7-1

www.txpfw.com.cn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00401 


实施日期:19800401 


文  号:高检办字[1980]第8号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 


         高检办字[1980]第8号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委员名额: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13人至19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9人至15人;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为7人至11人; 


(四)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会委员为5人至9人。 


第三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命令; 


(二)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 


(三)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条例和措施; 


(四)检查、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以检察院名义或检察长名义发布执行。 


第五条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参加时,可指定1名副检察长主持。 


第六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遇有上述情况,在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同时,应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开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的意见,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要建立会议制度,定期开会。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八条 本条例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发各级人民检察院实行。  

返回主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