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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处理行政裁决

 

序号
项目
内容
1
信息索引号
330483-010-0804-2007-001
2
信息名称
民间纠纷处理行政裁决
3
文件编号
4
生成日期
2007-06-27
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6
行政行为
7
行政处理
8
法律依据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二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9
依据内容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1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3、 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4、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并经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审定、司法助理员署名后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

 

1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11
审核程序
本单位审核公开
12
责任部门
市司法局法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