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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法人、组织对司法行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组织对公证机关拒绝或者终止办证,撤销、不予撤销或者变更公证书,认为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可以向公证处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3、公民、法人、组织对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公证书的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妨碍其合法权益实现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申请复议、申诉,请与市司法局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周玉良,电话:880233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