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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工作管理

 二、公证工作管理 三、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一)法律服务所登记管理
 
1、登记条件

商品经济比较发达或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需要比较迫切的乡镇;除司法助理员外,有3名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有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2、登记程序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建立,由基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市司法局批准,报嘉兴市司法局备案。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经年检和考核,丧失执业条件的,市司法局可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予以注销的决定并报嘉兴市司法局备案。

 (二)法律工作者聘用管理
 
1、聘用条件

坚持四项基层原则,模范遵纪守法,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序和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具备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身体健康。
 
2、聘用程序

由基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司法局、市人事局根据编制、聘用条件进行审核,同意后,正式列编、基层法律服务所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报市司法局备案。
 基层法律工作者必须取得法律服务执照。被法律服务所正式聘用后,须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培训考试,培训合格的,填写《法律工作者执照申领审批表》,经市司法局审查后报嘉兴市司法局申领执照。
 法律工作者执照实行年审注册制度。注册时,持照人填写《基层法律工作者注册审批表》,江经所在法律服务所报市司法局,经嘉兴市司法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年度注册,违反规定的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三)基层法律服务管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聘担任法律顾问,接受公民、法人委托进行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提供法律服务,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按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联合颁发的“浙司基(90121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法律工作者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等其他业务活动。

 法律服务管理科联系人:张伟伟,电话:8802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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