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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工作管理
(一)公证员资格考试
1、报考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取得本科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品行良好。目前,上级规定报考者限于司法行政系统内部人员。
2、报考程序
报考者携带身份证、学历证明等到市司法局报名,同时缴纳规定的报考费。经审查合格者,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培训与考试,合格者,市司法局转发公证员资格证书。
(二)公证员工作执照申领管理
1、申领条件
取得公证员资格证书并在公证处执行职务。
2、申领程序
取得公证员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后,凡在公证处工作的,由所在公证处填写《公证员资格审批呈报表》,并报市司法局审核,最后报省司法厅授予公证员资格,颁发《公证员工作执照》。
《公证员工作执照》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公证员工作执照无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注册机关可暂缓注册,待条件符合时再行注册。
(三)公证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及《浙江省公证条例》的规定,桐乡市公证服务实行公开办证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公开廉政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的“三公开一监督”制度。
1、公证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公证法律服务所,可向桐乡市公证处申请公证。公证处执行司法部13号令《公证程序规则(试行)》,接受并办理公证服务。
(1)申请和受理。公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公证,向市公证处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受理。
(2)审查。市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澄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公证员审查后,填写审批表,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审批。复杂、疑难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处处务会讨论决定。
(3)制作和发送公证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市公证处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作成公证书并发给当事人。复杂、疑难,经公证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处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2、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司法厅联合颁发的“浙价费(1998)506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法律服务管理科联系人:张伟伟,电话:8802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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