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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需要解答的法律事务,由专用电话值班人员负责解答;
二、对需要委托刑事辩护和刑事自诉代理的法律事务,指派律师办理;
三、对需要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指派有关单位负责办理;
四、对需要办理公证的法律事务,指派公证处负责办理;
五、对需要调处的民事纠纷,指派人员前往处置;
六、对当事人属老弱病残或居住偏远,确需上门服务的,指定有关处、科、所上门服务;
七、对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帮助当事人联系相关部门办理;
八、根据上级指派,提供其他法律服务。
专用电话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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